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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支付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数额,只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确定的数额,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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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条失业保险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失业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失业前工作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失业保险期为六个月;失业前工作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失业保险期为八个月;失业前工作满三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失业保险期增加两个月;但失业保险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超过失业保险期限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对失业人员给付失业救济金的办法为:失业期间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付。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费用较大、本人承担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费。但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2009年四月份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该市失业保险金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该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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