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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和回购的核算方法有: 1.对于整体并无现金支付义务但可以或必须以普通股进行清偿的情况,即使不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也需要考虑是否以可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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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回购,一种是目标公司回购。原股东回购,从本质上它的法律关系就是股东之间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除非是公司章程有限制。股份公司同样的也不存在转让的限制,所以目前股东之间的回购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仍然是目标公司回购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关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问题,《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做了区别规定。《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知,除了《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四种特定情形外,股份公司是不能进行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实践中对《公司法》74条的理解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分歧,一种理解是把74条理解成一种效力强制性规定,除此这三种法定的情形之外,在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认为《公司法》74条规定了三种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但是法律也并没有限制公司和股东在其他的情形下达成股权回购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理解的导向是截然相反的。从目前大量的司法判例来看,还是认定有限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除了《公司法》7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
坏账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直接转销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例: (1)2008年末提取坏账准备20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00 贷:坏账准备200000 (2)2009年六月发生坏账22000元 借:坏账准备22000 贷:应收账款22000
一、主要原则 计算成本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 2.可靠性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分期核算原则。 5.权责发生制原则。 6.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7.一致性原则。 8.重要性原则。 二、核算方法 1.正确划分各种费用支出的界限,如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产品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本期产品成本和下期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同产品成本的界限,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等。 2、认真执行成本开支的有关法规规定,按成本开支范围处理费用的列支。 3.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和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合理的凭证传递流程;制定工时、材料的消耗定额,加强定额管理;建立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领发、盘存制度;制订内部结算价格和内部结算制度。 4.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成本计算对象、费用的归集与计入产品成本的程序、成本计算期、产品成本在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划分方法等。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此外还有分类法、定额法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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