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一、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怎么处理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担保法》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区别,尽管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关系密切,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是明确的。主要表现在: (一)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责任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先诉抗辩权。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上如何分担责任债权人有时对同一债权既设立人的担保,又设立了物的担保,债权人究竟是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先实行担保物权债权人出于某种考虑放弃了物的担保,保证人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176条、担保法28条,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概括为三种情况: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7、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23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