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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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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需要根据所购买的险种而定,例如人身险可以得到多份赔偿吗?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财产险中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财产险具有补偿性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让被保险人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否则这就会刺激人们以购买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因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人身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也没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因此,人身险中代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保险法第六十八条对人身保险作出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而拒赔,所依据的是保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但是,它针对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人身保险则不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而发生了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为了补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是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体现公平原则。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当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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