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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有哪些

2021-11-20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案卷、证据后,指定法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注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并附有证明相关财产应当依法追回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出受害者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并列出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和受害者名单;(六)当事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是否齐全;(九)是否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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