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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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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验收。
用热户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给相邻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该用热户承担赔偿责任。对危及供热系统安全的,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
建立供热质量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5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1%收取,存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交付的保证金赔偿用热户损失不足时,由供热单位补齐或者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款项中予以扣除。剩余保证金由市财政部门于翌年4月15日前退还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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