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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与用热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温度不达标准的...
新建住宅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温度要求,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城市供热工程竣工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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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用热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足额缴纳采暖费;(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设施;(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包括私改、私接、加装供热设施和循环泵;(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他行为。
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0日内将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并提供相应的竣工技术资料,双方应当签订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对移交的供热工程从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热单位接收供热设施后,应当建立有关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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