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市民、诽谤和诬告。人格尊严是指市民根据自己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认识和尊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是公民的道德、才能、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不是工作场所,而是自然人。侮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共场合以焚烧、破损、涂装、污染、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的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的本罪在客观方面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表现出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是(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说的暴力只是侮辱的手段。例如,用粪便泼人,用墨水涂人,强行剪头发,强迫别人做侮辱人格的动作等,不是殴打,而是伤害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者故意伤害他人的健康和行为,应以伤害罪论处。(2)用语言侮辱,用恶意的语言嘲笑受害者,骂人,当众丑陋,无法忍受,口头传播受害者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其他公开文字等泄露隐私,诽谤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第三方甚至所有人面前或使用不特定的人或大多数人听到的方法来侮辱他人。公然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只面对受害者侮辱,没有第三者,也不能被第三者知道,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破坏受害者的外部名誉。(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具体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具体,可以确认。在大庭广众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行为者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应该认定为侮辱死者家属。(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有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严重,只有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不好,结果严重等情况,如强迫受害者在众人面前爬过自己的跨越,在众人面前撕掉受害者的衣服,给受害者涂上脸,打破鞋子,带着绿帽子在街上游泳,在众人面前威胁受害者吞下粪便等污秽物品,从威胁受害者和尸体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公然侮辱他人,造成精神异常或自杀的人,多次侮辱他人,严重损害人格,名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在期刊杂志上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期刊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内容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非法所得、停止销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止、停业整顿、注销等行政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有目的是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成本罪。
扒窃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是扒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扒窃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