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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管辖范围,有着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一定的约束,人们的行为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敬畏法律也是,...
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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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信誉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侵犯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主体要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 4、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了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的“乡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房”。有些使用权证也被称为“小城镇房屋使用权证”,产权内容的关键字可能是“本证使用权人对本证所列房屋具有永久使用权”或者“70年使用权”等。 乡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从价格看,乡产权房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据报道,北京郊区的这种“乡产权房”住房已经占了北京商品房交易量的20%左右。之所以出现大量的乡产权房,主要有以下一个原因:一是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高,使得房产开发向郊区发展。二是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迫使农村利用自己的集体土地资源建造住房出售获利。第三个原因就是新农村建设运动,村里把原来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不损失耕地总数又多建房,除了自住的就出售,给农村、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好处,城市、市民也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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