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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比如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按时交纳物业管...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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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 2、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3、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4、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因此,业主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如果需要改变,必须经过相关业主的同意,并经业委会盖章,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条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根据法庭规则,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第三条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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