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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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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 (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 (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电信诈骗这种行为的话,他需要按照刑法当中的诈骗罪来进行处理,当然电信诈骗,他由于是在网络当中,所以很多的人都容易上当受骗,也有可能造成未遂的状态,但是这种未遂是比照既遂犯来重新处理,所以在辩护当中会对这个要点来进行阐述。
刑法中的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偶犯或者初犯或者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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