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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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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较轻,偶犯或者初犯或者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认罪态度”内涵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后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所采取的表现于外的一种姿态。其基本特征:时间上,它是指行为结束之后到判决之前。内容上,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对待自己实施的行为,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事实的态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事实所持有的心态和表现的姿态;二是对行为价值的态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等的心理认识和评判。情态表露上看,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态流露,诸如:合情合理合法的辩解及辩护;哭诉、恳请、愧疚、后悔;狡辩、诡辩等等。只有把握“认罪态度”的内涵,才可能全面的客观公正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首先,认罪态度发生在行为后可能情形下至判决之前,故公诉检察官在认定时不能片面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试图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认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一般应将量刑建议书于起诉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对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庭审后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也间接证明了此点。其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认罪态度的内容方面讲,在事实存在而又不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甚至隐匿、销毁相关证据,当然可谓认罪态度不好,认罪态度好首先在行为事实上要坦白甚至坦率承认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不逃避、不隐瞒。但这仅是其一,还必须要对所实施行为违法性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心理态度并显现一定的积极姿态。只有同时做到这两方面,才能是认罪态度好。若对于法院如何判定认罪态度还有疑问的,欢迎致电。
犯罪嫌疑人初次犯罪、临时起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的,法官可以考虑宣告缓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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