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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提供重大的线索并且经查实的,是属于立功的表现。 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有两种...
犯罪嫌疑人协助抓捕同案犯,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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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获同案犯不构成自首,而构成立功。 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为立功有两种情况: 其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犯基本情况或共同犯罪前、犯罪中知悉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以外的信息; 其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三种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 一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二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 三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同案犯。 【相关延伸】 问:构成自首需要什么条件? 答:构成自首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
犯罪分子举报同案犯不一定能减刑,需要看其是否属于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犯罪中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认定问题作了比《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定,均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也即同案犯需要到案,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纪要》还规定,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的立功在量刑上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对其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 另外,《纪要》改变了以往“只要从被告人嘴里说出犯罪线索就是立功”的做法,对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虽然贩毒的事实是不能改变,但是是可以同过其他手段来弥补的,例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立功等等。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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