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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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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清点登记需要补偿的物品,并派人在场监督。之后,补偿物的规格、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应作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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