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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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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 1、报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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