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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根据《著作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5条的规定。第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第二:“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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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支付使用该软件程序的费用,如果对方拒绝,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如果有因此给你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你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侵权获利法 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 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在复印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结构的软件侵权纠纷中,这一点很容易被证实。复印表示完全复印,完全相同构成侵权。(2)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印一部分软件代码。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很复杂,很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必须复印多少比例,所以可以确定模仿的侵权行为,没有固定数量的限制。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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