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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律规定和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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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对方没有催促,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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