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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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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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