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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您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您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从您的叙述中不能看出与发包人之间有什么关系;从您的叙述中也不能证明您的债...
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直接与劳务分包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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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不能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方,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因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据此可知,除非发包方与总包方、分包方明确约定,建设方与分包方不存在直接的承包合同,其行为的发生无任何合同和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前提下。在事故过程中,非因房主在哪方面的原因或过失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的前提下。合同内容生效,应该由包工头负全部责任。但是包工头如果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下,房主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能承担多少,剩下的都要由你来承担(责任的百分比)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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