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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
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已满,如果申请人不申请延长期限的,自动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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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于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该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显然,上述两个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那么,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如何执行呢?厘清该问题的实质是“法发”文件和司法解释哪个效力高的问题。
"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是多长根据新司法解释,房子是不动产.应该不超过2年,就是保全,也应该以新司法解释来办,如果超过1个月,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吗.查封房产,在法院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2年,到期不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2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30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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