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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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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是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主要是指不交增值税的项目)2、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发生的事项促使其不得抵扣的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5、非正常损失的产品等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6、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7、进货退回或者折让所收回的进项税额应给予扣减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的; 4.用于个人消费的; 5.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7.购进的贷款服务; 8.购进的餐饮服务; 9.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0.购进的娱乐服务; 二、因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1.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凭证不合规导致不能抵扣的情形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14.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15.失控发票 1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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