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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在人身保险中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形成代...
目前的代位求偿主要是针对保险之间的结算做出的。也就是说双方事故后以一个保险进行完全赔付,然后赔付向另一家求偿其所应承担的赔款。主要目的还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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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只要有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认为是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的期待权;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化为既得权。不论保险合同对保险代位权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车险代位求偿的要求有什么,车险代位求偿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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