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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监狱属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规定的刑期。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监...
可以到曾服刑的监狱说明情况,请求出具一个非格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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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属于强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释放证明其无职权开具,只能由办案机关开具。
不需要。符合减刑条件的,就可以减刑。具体条件是: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照护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见第四款中“不予签发护照”只针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而“判满释放”人员不属于“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因此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判满释放人员有办理护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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