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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一般以拆迁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房屋拆迁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会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一次性安置,并提供多个安置房源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选择。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通常会在此之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其在此期间选择自己满意的房屋并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没有选中房屋或者放弃选择,他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2、关于以回迁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应当以拆迁人发出的《领款通知单》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因在于从拆迁人发出《领款通知单》时开始,如果拆迁人没有及时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在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将失去胜诉权。 3、关于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问题,应当以拆迁人发出的《领款通知单》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因在于从拆迁人发出《领款通知单》时开始,如果拆迁人没有及时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在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将失去胜诉权。
编辑认为,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如果刑事自诉案件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证据不足,但该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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