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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 4、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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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遗产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5.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6.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8.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9.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10.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工作证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继承人居住在国外的,上述材料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继承人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情况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弃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应由声明人亲自到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人在香港居住的可由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也可由声明人亲自回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人在国外居住的,可在居住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7.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写明是否愿意继承该份遗产。 8.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9.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10.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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