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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劳务收入的纳税额计算,不同于工资薪金的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为雇主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资、薪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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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正式的劳务合同!你的缴税起征点应该是3500你要超过3500的收入而且是扣社保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要超过3500才要缴个税的说。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你公司不需在支付劳务费时是代扣代缴所得税。 2.营业税 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看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同时,劳动费按劳动所得缴纳,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纳税,800元以上按20%纳税,但月收入不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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