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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犯了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法规定,行为人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既遂的,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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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选择罪之一。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法定量刑要求符合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要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携带枪支或手榴弹; (二)携带爆炸装置;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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