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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界定。在离婚是应当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依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夫妻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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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通俗一点的来说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关于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咨询问题:如果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平均分配?这种说法在2001年《婚姻法》实施之前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婚姻法治理念不太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和现代公平理念的加强,我国已经于2001年正式对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即通常所谓的“新婚姻法”,在该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混合财产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婚姻法》第17、18、19条总列了以上财产制度的大类。随后,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对新婚姻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该法律文件第19条中明确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为婚姻存续的年限而当然地、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司法政策上已经明确了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论婚姻存续了多长时间。很多当事人问到此问题时就是说听说以前有这个规定。但新婚姻法出台后,以前的规定已经被新法自动废止了。所以,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以最高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作为统一尺度。
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的时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夫妻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平均分配的,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于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或者是家庭开支所欠下的债,在离婚的时候,分割一人一半。但是个人债务不需要进行分割,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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