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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5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接到一些当事人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咨询问题:如果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在婚后若干年后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平均分配?这种说法在2001年《婚姻法》实施之前是正确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婚姻法治理念不太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国际化趋势和现代公平理念的加强,我国已经于2001年正式对我国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即通常所谓的“新婚姻法”,在该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混合财产制作出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婚姻法》第17、18、19条总列了以上财产制度的大类。随后,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了对新婚姻法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该法律文件第19条中明确规定:“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为婚姻存续的年限而当然地、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司法政策上已经明确了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论婚姻存续了多长时间。很多当事人问到此问题时就是说听说以前有这个规定。但新婚姻法出台后,以前的规定已经被新法自动废止了。所以,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以最高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作为统一尺度。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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