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来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的,则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对于购房者,不符合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导致逾期交付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或者依约解除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商品房。此时,购房者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计算可以参考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在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解除合同。
因当事人的逾期完工,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未在约定期限完工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逾期完工,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3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