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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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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上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一)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二)定罪量刑证据不真实、不确实、不足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发现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审判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应当指示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原人民法院更合适的,也可以指示原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为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抗议;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为最终判决、裁定。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判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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