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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前,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

2024-11-19
合同的达成通常需要经历多轮谈判,特别是在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中。在谈判过程中,双方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谨慎用词,避免将其变成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如果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如果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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