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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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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数: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投资者只有1人的,独资企业而非合伙企业。《合伙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数量的上限,即合伙企业数量没有上限,这是大陆法律部门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因此在实践中,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当然,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因此只有18岁以上的人和16岁以下的人,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合伙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第一,根据《合伙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确定为有限合伙人。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购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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