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
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前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前款规定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88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1,481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