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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暖设施损坏不可以拒交供暖费合法。 如果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导致损坏的,业主可以要求供暖单位进行维修;如果因此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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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房屋向外租赁不能拒绝缴纳供暖费,但出租方可以要求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因为出租房与供暖方订立了供气合同,供暖方已经履行了供气义务,可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合同另一方履行缴纳供暖费用的义务,同理,出租人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履行该义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绝供暖费。 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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