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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权利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2021-11-21
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具体如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质押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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