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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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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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