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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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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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