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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给你说一下一下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银行类企业才能合法吸收公款存款。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也存在破产的可能,存款人存在资金收不回来的风险——如果某商业银行资不抵债,存款客户因恐慌纷纷要求提款,大量的挤兑使得商业银行没有喘息的机会,其他金融盟友也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该银行起死回生乏术,就可能被宣告破产,例如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即是这种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可能暂时还不会出现破产的情况,但理论上讲,既然国家依商业银行法批准设立了大量属于企业法人性质的商业银行,即应按破产法的规定,允许其破产。那种情况下,许多客户的钱也可能血本无归,但不能按犯罪来对待,只能按民事破产程序来处理,存款人是债权人,破产银行是债务人,债权人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银行清算后剩下的财产中公平受偿,常常得不到什么赔偿。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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