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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应这样立案: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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