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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工伤;未产生死亡后果的,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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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2、如果不是,因到你公司2个月,且医院诊断为多年从事采集工作,导致肾糜烂,肾腐烂导致死亡,虽然属于职业病,但不是在你公司造成的职业病,因此不属于工伤,你公司不承担责任。 按照你的讲述,不属于工伤。
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需支付工资;医疗期满后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解除合同需支付医疗补助金。若不解除劳动合同,需继续支付待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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