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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

2024-12-14
在确保被采取措施者及其受抚养亲属的基本生存所需物资得到妥善保留的先决条件满足后,赔偿给付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款,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对被审控方的私人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各项明文规定,包含由个人缴纳或由单位代为缴纳在内的各类形式的住房公积金都归入每位员工的个人财产名下享有。 无论是个人主动还是单位协助进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活动,都属于每位员工本人的私有财物范围之内。在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前款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在采取前款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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