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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52条的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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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首先,首部部分:主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其次,正文不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三、其次,尾部部分: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员签名,合议庭主持调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再当记载调解书制作的年月日。 最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可以送达给当事人。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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