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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
债权人不得起诉担保人,债务人只能起诉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范围和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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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的,只列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在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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