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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原则上不能起诉。债权人一直不主张债权,会导致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经过,经过担保期间经过,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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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除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的,只能列为被担保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但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债权人不得起诉担保人,债务人只能起诉债权人承担偿还义务。 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范围和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增加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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