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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是否同时享有地役权取决于以下具体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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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存在,需役地转让、消灭的,地役权随之转让、消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设立在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转让要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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