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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处置情况,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 1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变更用地的相关手续由有审批权限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对于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改制,如果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均使用拨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划拨用地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分 1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人 3.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国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4.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一、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下一个合同)后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二、购买公有住宅(包括筹资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按规定允许转让的,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5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签订转让合同日的标定地价的10%征收。购买住宅改建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支付土地转让金。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被拆除的家庭原来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或者被拆除的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取土地转让金。四、以拨号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征收。
地证变更 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则上能过户,但过户对象一定是农村本村本组的村民,农村户籍,无住房,符合一户一宅,非城镇居民迁户籍到农村买房的 一、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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