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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
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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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院收养儿童应提交的证明书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明2、收养人所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本人婚姻状况、儿童和抚养教育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书。另外,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婴儿)的,必须提交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者的生育状况证明书。(二)孤儿院收养儿童的程序收养人符合孤儿院收养儿童的条件。准备相关证明书后,可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子女。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第二天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进行收养登记,发行收养证明书,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登记,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出生父母抛弃婴儿的孩子。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发表寻找生父母的公告后60日,放弃婴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没有接受的,被视为找不到生父母的放弃婴儿。公告期内不算在注册期内。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收养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申请可以联系监护人。二是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由出生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处理。三是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协议达成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建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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