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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工作规定在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如何做好

2022-01-26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试算平衡,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二、会计工作移交清册: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一般人员的移交书应列入本级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财务机构负责人员的移交书应交至学校财务处,列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移交清册应统一使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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