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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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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检查。日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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